公告日期:2016-04-1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重新签订
《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于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重新签订<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对标的公司回购期限发生了变化,公司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签署《回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并重新签订《回购协议》,对回购的价格和回购期限重新作出约定。公司承诺自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完成收购SvenskaRotorMaskinerAB100%股权、OpconEnergy System AB 100%股权、福建欧普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48.9796%股权(以下简称“标的”)之日起30个月内以市场公允价值对标的进行回购。同时,自上海兴雪康收购完成至公司完成回购期间,OpconCompressorTechnologyAB及其子公司作为上海兴雪康之资产,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亦应由上海兴雪康享有和承担。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重新签订《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公司主业经营发展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与上海兴雪康投资合伙企业重新签订<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琰洪波 曾政林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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