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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雪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方面必要的人员进行了交谈,查阅了雪人股份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及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等文件,并审阅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7)00924号),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意见

雪人股份2016年内控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雪

人股份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保荐机构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宇 贺婷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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