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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5-11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140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140,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2)第 0103 号

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天津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2 年 4 月 19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福建雪人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2011 年度股东大会
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在福建省福州滨海
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汝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按照《2011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
列明的全部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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