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9-0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讨论后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瑞典OPCON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瑞典OPCON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从事螺杆膨胀发电机业务,进
一步加快了OPCON螺杆膨胀发电机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有助于公司迅速掌握
世界先进的螺杆膨胀发电机技术,快速进入螺杆膨胀发电机市场,符合公司经营
和业务发展需求及发展目标;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价值已经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评估,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董事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杭州龙华环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公司拟在人民币2,000万元额度内为下属控股公司杭州龙华向金融机构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杭州龙华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杭州
龙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杭州龙华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公司
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
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
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为下属控股公司杭州龙华环
境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进行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
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价值,是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
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及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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