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0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加强媒体信息排查,健全维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媒体信息排查,
落实维稳责任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09]29号)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
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
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证券事务办公
室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证
券事务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
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应立即向福建证监局
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
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
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快速反应,通过内
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
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
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向福建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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