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0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新媒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
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开的披露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新媒体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
式,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
第四条 新媒体登记监控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公司证券事务办公
室具体负责搜集并建立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资料档案,适时对前述人
员发布内容进行监控,明确本公司及有关人员相关资料的报告程序、信息发布规
范要求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公司新媒体监控工作,组织本公司内部自
查,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实时
的更新。
第六条 公司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
向公司报备自身有关材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对发布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体内容的监控工作,一
旦发现有关人员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有关人员改正,并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书
面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独
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对新媒体作用及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