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5)00526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5)00526号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钟晓红
中国·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罗顺华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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