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1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转让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为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效用,有效推动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福建长诺重工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公司生产通用设备、附属机器等高端专用设备转让给长诺重工,该资产投入用于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的建设,资产转让价格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合计为2,912.94万元(含税)。
经核查,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设备资产的成交价格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经公司依法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即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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