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8-0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事前
咨询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相关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前咨询”是指:公司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事
前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咨询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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