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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组项目之交易对方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2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项目
之交易对方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16]第0534号
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雪人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对方之一钟剑所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进行了以下审慎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及交易对方如下保证:
1、发行人及交易对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发行人及交易对方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及交易对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交易对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钟剑关于本次交易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公开承诺
本次交易前,钟剑系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油气”或“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剑关于本次交易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如下:
承诺方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
1、关于解除精盈(香港)有限公司与佳运油气同业竞争的承诺:
(1)自2015年9月23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精盈(香港)有限公司不再
单独开展新的业务、签订新的业务协议,本人将与相关客户、供应商协商,
由香港佳运作为主体与客户及供应商签署相关协议,或促使相关客户及供应
商同意精盈(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部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转移至香港佳运;
(2)就精盈(香港)有限公司现存的无法转移至香港佳运的业务合同,为
避免损失客户资源,由精盈(香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完毕,在履行完毕后,
不再续签;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精盈(香港)有限公司在完成全部业
务清理、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后,依据香港法律解散。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直接持有雪人股份的股份期间内,本人不直
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雪人股份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亦不
钟剑 会对该等业务进行投资。
3、如本人及本人的其他控股企业,与雪人股份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存在有竞
争性的同类业务,本人及本人的其他控股企业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雪人股
份,将该商业机会让与雪人股份并自愿放弃与雪人股份的业务竞争。
4、本人在本函生效前已存在的、与雪人股份及其控股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一旦与雪人股份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本人将采取由雪人股份优先选
择控股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雪人股份放弃该等优先权,则本人将通
过注销或以不优惠于其向雪人股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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