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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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 2018】第 111 号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汝捷、许慧宗:
2017 年 10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
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100 万元至 1,500 万元。 2018 年 2 月 28 日, 你公司披露《 2017 年
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为 1,153.13 万元。 4 月 26 日,
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 2017 年度的净
利润为-5,889.33 万元。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889.33 万元。 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中预计的 2017年净利润与 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林汝捷、财务总监许慧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 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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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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