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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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0623号
致: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7年 8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福建雪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年9月12日14:00在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西路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林汝捷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 1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07,8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9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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