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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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2-21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福
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要求,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天衡专字
(2011)511 号《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使用自筹资金
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96,816,362.22 元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实际情况相符。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816,362.22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
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杨一凡、黄杰、支广纬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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