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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6-06 15:26:16 股吧网页版
雪人股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1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0373号
二O一六年七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0373号
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人股份”)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实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交易各方的保证,即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各方或其授权代表在相关文件上的签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雪人股份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根据雪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雪人股份向钟剑、钟波、赵碧华、李媛、杨宇晨及曹崇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佳运油气100%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5,000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0%,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2月5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9.57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23,510,972股。
雪人股份于2016年5月26日实施年度派息,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85元(含税),共计派发510.00万元。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发行人实施的上述现金分红方案,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定价除息后为9.57元/股(进一法)。
(二)募集配套资金
雪人股份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其中22,5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其余部分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配套融资的最终发行价格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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