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12-2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董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董工作制
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应当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
上不得少于10天。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董
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现场工作,现场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董事会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发表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二)参加任职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及讨论工作,积极提出意见
和建议;
(三)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与公司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
谈、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
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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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董工作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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