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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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1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了《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
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波、曾政林
202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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