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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