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通过),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其他部门、人员泄露、报道、提供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岗位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十三)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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