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外部影响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4.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二)治理类
1.公司主要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三)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所在部门或公司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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