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理层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
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章 聘任、解聘与离任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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