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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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和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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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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