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
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
说明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需要披露的文件。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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