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
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
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 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 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 细规定另行制定。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
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届次、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
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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