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 36 层
电话:022-258788882 传真:022-58788883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
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花城大道 68 号环球都会广场 60 层 6002-1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