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的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组织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原则上配置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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