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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09:26 股吧网页版
ST加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工作质量和信息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除国家统一会计政策调整外,因发生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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