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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09:27 股吧网页版
ST加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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