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提名成员范围内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
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如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形成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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