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保证投资活动的合法、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实现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与其他单位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原则。对外投资决策由公司
总部集中进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总经理在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核通过对外投资方案后报董事长决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尚需报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不满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长审核通过后
报请董事会决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尚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另有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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