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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加加: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09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43层4301-4302、4309

4301-4302,4309, 43/F, Building A, HC International Plaza, No. 109 Middle Furong Road, Kaifu District ,
Changsha, Hunan, 410028.

电话: 0731- 8531 8855 传真: 0731- 8531 8877 网址: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6 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3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 14:30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
路一段 478 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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