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6-1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控股”)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北方”)对利君控股提起诉讼(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2025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2025年11月,利君控股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反诉人利君控股提出反诉请求。2026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利君控股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对利君控股的反诉不予受理(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2026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本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2026年4月30日,利君控股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5)川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LEEJUN HOLDING(SINGAPORE)PTE.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人民币48,313,898.28元;
2、被告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LEEJUN HOLDING(SINGAPORE)PTE.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48,313,898.2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529.84元,由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353元,由被告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2,17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见本公告“二、本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四、其他诉讼事项说明
不含本次诉讼,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累计金额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他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已作出,利君控股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审理及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利君控股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及利君控股将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做好上诉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川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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