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孟鸿志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扬子新材”)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主要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孟鸿志,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东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立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本人出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扬子新材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和投票情况
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任职期间内,按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议案相关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召集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全部亲自参加,并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认真审议,对审议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情形。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专业意见。报告期内,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续聘审计机构、审阅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审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相关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说明、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得到及时反馈。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发生;
3、无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2024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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