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来)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30,748,187 元,以及以此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苏州慧来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股权
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李鹏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 31,748,188 元。本公告发出后,苏州慧来收到李鹏支付的 100 万元还款,剩余 30,748,188 元尚未支付。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就李鹏未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具体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代付利息等共计
30,748,188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
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受理此案,并出具(2025)中国贸
仲沪字第 007850 号仲裁通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 0940 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鹏
(二)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已支付的违约金以及代罚利息共计人民币 3,074.8187 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3,074.818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
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本案仲裁所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本案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39,506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仲裁费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相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迳付人民币339,506 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未发生实际费用,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 30,000 元由仲裁委员会全额予以退回。
上述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940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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