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孟鸿志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扬子新材)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任职期间,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所担任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主要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本人孟鸿志,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东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立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本人出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和投票情况
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任职期间内,按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审慎行使表决权,
未发生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形。履职过程中确认,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针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赞成票,未对议案内容及公司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召集股东会2次,本人均全部亲自参加,并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认真审议,对审议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情形。
本人应出席董事会4次,实际出席4次,其中现场出席3次,通讯方式出席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出席股东会2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专业意见。2025年度,未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对定期报告、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相关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说明、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得到及时反馈。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况发生;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情况发生。
(三)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计划,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度审计报告,就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公司及时、准确、
完整地披露年度报告。持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提示会计师加强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促进公司提升财务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机会,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通过市场机构、媒体报道等了解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讨论各项会议审议议案,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各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就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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