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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2 15:32:19 股吧网页版
海思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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