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海思科”)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所出具的《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27 号),就反馈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上下文明确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1,529.43 万元、335,507.01 万
元、372,134.92 万元和 89,201.30 万元,其中肠外营养系产品收入持续下滑,麻醉产品收入持续增加,肿瘤止吐产品、合作产品收入于 2023 年下滑;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69.85%、71.24%、71.62%及 70.38%。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非归母净
利润分别为 11,182.24 万元、24,212.13 万元、13,219.68 万元和 5,033.99 万元,非
经常性损益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2,014.02 万元、7,801.41 万
元、19,620.15 万元和 246.33 万元。2022 年公司向第五大客户销售金额为 9,433.96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与其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及相关协议之解除协议》,收到技术转让款。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2,759.12 万元、79,923.66 万元、
83,801.59万元和89,606.34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84、4.39、4.55和4.1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5.78、5.50、7.57 和 9.93。报告期内,发行人 1年以上预付账款主要系预付浙江瑞博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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