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0.54 元/份、25.59 元/份。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6
月 4 日作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20 万份,授予
价格为人民币 25.59 元/份。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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