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共达电声”)委托,作为共达电声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共达电声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
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已对共达电声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共达电声、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共达电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共达电声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共达电声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达电声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如下程序:
1、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周思远先生、梁龙先生、陆正杨先生、辛付东先生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3、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2026 年 4 月 28 日分别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
4、自 2026 年 4 月 27 日起,公司在其内部 BPM 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公示期满未出现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
5、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披露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及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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