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
授予预留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受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共达电声”)委托,作为共达电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共达电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授予预留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 以下合称 本次注销、调整行权价格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共达电声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已对共达电声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共达电声、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共达电声本次注销、调整行权价格等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共达电声就本次注销、调整行权价格等事项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注销、调整行权价格等事项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及实施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达电声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 ( 激励计划( 草案)》”)及( 共
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并拟定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且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4年8月15日,公司发出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根据共达电声书面确认,2024年8月15日至26日,公司在内部BPM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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