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本数),或持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合伙企业参照适用。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主要目标:
(一)确保控股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控股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控股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
(一)公司设定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目标;
(二)实施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及事项做决策;
(三)直接聘请、委派控股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人员等重要管理人员;
(四)定期审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规范运作,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
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委派或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或更换。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同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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