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配合财务部门对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依据。
(二)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公司内控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四)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开展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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