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20:37:43 股吧网页版
茂硕电源: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利益冲突行为,规范公司员工廉洁从业,促进公司规范经营,保障股东及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在履行职务时其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中敏感关键岗位包含财务、采购、质量、研发、销售等岗位。

第四条 坚持“健全机制、突出重点、注重预防、公平公开、严肃处置”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机制,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预防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公私分明、廉洁从业,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强化廉洁履职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利益冲突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发生以下事项属于可能与本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持有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经济
实体的任何权益,但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取得且持有份额低于该公司该类别权益发行在外总份额 5%的除外;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向本公司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客户等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经济实体或个人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发生正常借贷事项的除外;

(三)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及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本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客户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四)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从事任何对本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

(五)本人同时受聘于本公司的竞争方,或与本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与本公司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防范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应当依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入职或任命之日起两周内或发生变动时,按要求填写并向人资部门申报《利益冲突申报表》(详见附件 1),申报表原件由各单位人资部门存档,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复印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廉洁协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如遇利益冲
突问题,应当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利益冲突事项,均为禁止事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利益冲突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本人不得持有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经济实体的任何权益;

2.本人不得在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经本公司同意委派担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的除外;

3.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不得与本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成为公司的供应商;

4.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与本公司发生除本款第 1-3 项规定外的其他业务往来,应当事先主动向公司申报,并严格遵守公司定价标准及审批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1-3 项规定,成为公司供应商的,一经发现,给予该员工开除处理,并停止与对应供应商的合作,中止付款,并追究供应商准入环节所有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敏感关键岗位员工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1-2 项除成为供应商外的其他规定,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该员工开除处理,并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采取如向公司让渡商业机会、退回所得等挽回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