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2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董事会意见、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合理性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专业报
告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该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及相关公开可查阅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陈述、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报交易所进行信息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73 号)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65 号)
同意,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德联集团”,
股票代码“002666”。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0279991461Y
法定代表人 徐团华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78799.9301 万元人民币 1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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