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非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各
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内容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
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机器设备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各部门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各部门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筹划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第九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各单位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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