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 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二) 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
(三)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
(四) 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固定收益类证券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建议人)在形成证券投资方案后提交公司主管投资的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战略委员会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证券投资方案获得批准后,项目建议人组织方案的实施,负责执行具体投资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证券投资方案的决议后,由项目建议人提出用款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审签,由财务部审核后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分管领导在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