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制度问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 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 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 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 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 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扣发工资、奖金;
(四) 留用察看;
(五)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 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 拒不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第三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由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总经理对于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由总经理做出处理决定。
公司在年度绩效考评中,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述职,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