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导、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导、传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4)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6)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3)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2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具体范围为 《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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