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 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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