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198-2-O-2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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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198-2-O-2 号
致: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TCL 智家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30 召
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30 如期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
镇南头大道中 59 号 2 楼 A1(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彭
攀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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