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管理业务,保证资金的管理安全,实现资金高效流转,提高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条 公司的资金收付与往来结算业务必须通过财务部集中办理。公司的资本性投资活动现金,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由财务部统一进行资金收付。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结算业务是指:公司实现各项日常收、付交易款项的资金划转及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结算业务应按照“快捷、准确、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资金收付款管理
第五条 公司银行账户收到款项时,收款银行根据有效的收款信息记账后,生成银行回单和对应的交易明细。财务部根据银行回单及交易明细中的信息如:付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金额、摘要或附言等信息辨别收款性质,提交入账申请,审批通过后由总账会计入账。
第六条 财务部经办人员在进行付款业务时,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交给会计在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审查凭证要从有关业务
的具体要求出发,并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填制账户内容相关信息是否正确;
(3)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款项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控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财务部办理付款时,应选择最高效、快捷、节约成本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支付。每日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财务主管或经理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前,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银行手续。
(一) 开户
第九条 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前,需评估开户必要性。确因经营业务需要开立账户的,经财务部综合评定后选择指定银行作为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第十条 资金账户开立后,财务部需及时保存银行开户凭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会计报送账户信息,税务会计需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财务部应及时进行银行账户台账的更新,避免出现银行端账户信息与公司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财务部应及时对账,按月进行余额调节,保证账实相符。无论账户是否发生业务,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均应纳入核算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按时完成银行要求的账户年审工作,避免账户冻结以致影响正常资金业务运作。
(二) 变更
第十二条 账户信息(公司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预留印鉴等)发生变
更前,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完成账户变更后,需及时保存银行变更凭证,并及时进行银行账户台账的更新,避免银行端账户信息与公司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三) 销户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每半年根据业务需求,清理不需使用的资金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的现象。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完成后,需及时保存银行账户开立、销户、变更凭证,并及时进行银行账户台账的更新,避免银行端账户信息与公司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六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